四川双流:千亩土地被非法强拆的背后,双流66亩土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新华网成都10月28日电 2015年7月中旬,一份无公章的公文让在四川经营发展多年的A、B兄弟无比惆怅。因为那张纸上所通知的内容让他们兄弟俩人原本平静的生活将从此不再平凡。接到通知至今不足两个月,各种事情都发生在A与B兄弟身上。清晨被不明身份人*拆,凌晨新搬厂房着火。报警后派出所出警,警察表示“我们只能出警,别的也做不了什么”。那么到底是什么公文让本来平静的生活将不再平凡? 突如其来的动迁大会 2004年,木工出身的A、B兄弟二人从浙江老家来四川双流县发展。在多年打拼中积攒了微薄的家底,看到双流县圣运在招商,政策比较优惠决定办家俱生产厂。经过当地招商部门介绍,二人到圣运,与双巷村委会签订了“企业用地租用合同”,A租地13.86亩、B13.82亩,合同期限30年,2034年2月18日到期。其中双方签订协议中指出“承租方在租用期内,如国家及上级政府政策征用,协议终止,赔偿方式按当时上级政府有关赔偿政策赔偿,资金由征用方支付。出租方享有土地赔偿的权利,地面上所有建筑物以及附作物的赔偿属于承租方所得,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赔偿”。11年后,上级政府政策征用出现在了A与B兄弟二人的生活中。 2015年7月20日,A与B兄弟被通知到村委会参加双巷村动迁大会,会议由动迁指挥部主持。通知各位承租人7日内签字有奖励,过7日后将不再奖励动迁,因为有大企业征用了土地,所有在规划区内的企业将全部搬走。要求尽快搬家,否则后果自己承担。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40元,沿街商铺楼房每平米280元。而10年前A东挪西借来的500多万修建起的厂房及办公楼将不复存在,半辈子漂泊打拼让A看到补偿标准气愤难耐。 A:“用买白菜的价格买楼房,让我真的不能接受如此大的打击。与双流一河之隔的圣运每平米3800元,而我们是140元,让我怎么能接受?圣运与圣运同属于成都市行政辖区,补偿标准差距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在*访中很多拆迁户表示,动迁指挥部无拆迁手续,无上级政府文件,无公示,三无拆迁而是寻找大批无照拆迁公司在强行拆迁,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弥漫着血腥与无奈的眼泪。 厂区房屋被拆无人承担责任 10月12日清晨,本在惊悚中生活的A接到厂区工人的电话,说一帮不明身份的人在操作机械拆除厂区。电话中工人的声音让A以为自己在梦中,挂掉电话报警后开车前往厂区。当赶到厂区后,警察已到现场,警方表示,他们到现场后发现有拆除的,不知道什么身份,因为你所在的厂区属于违建拆除区。看到无人员受伤警察驱车撤离事故现场。A这才想给村委会主任C打电话,D来到事发现场后表示自己也不知情,不知道何人所为,村里拆迁队很多,也许是拆错了也不好说。村委会没有安排拆迁队拆你的厂区。事发后A与B二人分别找个双巷社区(以前的圣运)及双流县圣运(以前的东升镇)等单位,两家单位负责接待的同志都以不知道何人所为,不知情为理由答复。 圣运负责拆迁的E说:“你要理解我们的工作,首先我不知道你家的情况,其次你要解决拆迁的问题找你们负责的组长,再次不要这么激动,你们的问题你回去看下你周围的人,人家都能同意搬走而你为什么不搬走,你要想一下,是不是你的要求太高?你也赚了不少钱,不要再拆迁的问题上坚持到底做钉子户。”无奈的A与B兄弟如今有搬回到断水断电的拆迁去,用自己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漫漫圣运将走到何处 在申诉当地政府不予理睬,报警警察出警无结果的情况下,A与B这两位异乡人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二人向双流县圣运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如下: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东升街办双巷社区一组修建构(建)筑物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0002459号《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但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将该行政决定贴在涉案建构(建)筑物的墙上,从未电话通知,也未合法交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发现时已经过了3日的陈述申辩期。因此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充分的陈述、申辩,也未告知听证的权利,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未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上述权利,该行政决定书有重大瑕疵。 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本案中,事实上该地区向申请人一样的情况的企业还有很多,而被申请人并不是对所有其管辖的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对同样的行为同样处理,而是只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采取了选择性执法的方式,对申请人既不公平又不公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0002459号《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执法目的违法并采取了选择性执法的方式,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主持正义,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发稿前未得到回复,不知双流县圣运能否在为民执政中一心为民,将民心、民意、民生、民事作为政府执政的头等大事。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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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四川双流:千亩土地被非法强拆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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