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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章,男,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黔江区。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XX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章承包了重庆市黔江区某某安置房(拆迁)一期工程二标段工地尾期工程,即该项目的外围和地下车库硬化工作。
周某章雇请了被害人杨某某等工人。
工人进场后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019年1月XX日,周某章安排杨某某与其一起清洗搅拌机(包含搅拌筒内的水泥硬块)。
在清洗期间,周某章未对杨某某尽到警示提醒义务,也未注意杨某某所在位置,便违规打开了搅拌机电源,按住搅拌机控制料斗升降的开关进行试机。
在听到杨某某吼叫声后,周某章才发现杨某某已被绞入转动的搅拌筒内。
后杨某某在被救出搅拌筒的过程中身亡。
2019年6月XX日,被告人周某章经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章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周某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
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周某章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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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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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丹
来源:头条-重庆黔江区律师辩护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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