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法院:撤销答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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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晋城: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法院:撤销答复, 山西晋城: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法院:撤销答复一、 案件简介秦某龙认为史某仁在院墙外又建一段外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道路通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
山西晋城:未报政府批准即作出答复,法院:撤销答复
一、 案件简介
秦某龙认为史某仁在院墙外又建一段外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道路通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秦某龙发现史某仁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东西长度与实际长度不符,遂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落实史某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关长度的真实情况。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秦某龙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后相关工作人员绘制了《史某仁宅基地实地丈量草图》,并出具《调查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向秦某龙作出了《答复》。史某仁认为该《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答复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未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即对史某仁作出被诉《答复》,属于超越法定职权,遂判决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对史某仁作出的《答复》。
二、 被告答辩
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被诉《答复》是我局根据秦某龙的申请,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给秦某龙作出的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该县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发现史某仁的宅基地批准面积、登记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时,未按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对史某仁与秦某龙的土地权属纠纷,也未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即向秦某龙作出《答复》,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秦某龙申请要求落实史某仁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有关长度数据与实际长度不符真实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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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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