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逼迁断水断电、强拆房屋,经诉讼终确认政府违法!,拆迁断水断电断气获赔: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运 C、D律师
被告:蚌埠市圣运
基本案情
原告A、B等人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居民,1999年在某小区购买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之后于2000年在小区共有部分紧邻自家房屋处自建了一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营利情况较好,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
2015年12月2日,蚌埠市圣运(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A、B所购买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征收协商未果,区政府为了逼迫拆迁,将A等人经营之场所断水断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随后区政府在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6月13日,前后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闲散人员多人,在拆迁其他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业主房屋时将原告的自建房屋部分一并予以强制拆除,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损失惨重。
维权之路
A、B等人认为,区政府*拆其自建房并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找到北京圣运律师圣运C、D二位律师进行维权。E律师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迅速找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政府违法点:政府强制拆除B等人自建房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在本案中,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故其*拆二人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之后B等人在E律师的帮助下,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禹会区政府*拆行为违法。
并在起诉状中提出如下观点:涉案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所有权。
原告的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产权证书的房屋,一部分是自购买房屋后在业主共有区域紧邻自家房屋自建的一部分房屋,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损坏,不仅涉及到原告的自建房屋,更涉及到原告的产权证书上的房屋。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原告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门享有共有权,且小区内其他业主也都是在共有部分建设自建房供自家使用,原告建房将近二十年时间,小区其他业主都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在对其他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业主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同时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不仅对原告自建房屋进行了拆除,也对原告产权证上与自建房相联系的部分进行了拆除,明显违法。
二位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而非依仗国家公权利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作为人民政府,本应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却知法犯法,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原告房屋,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判决
最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蚌埠市圣运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F简易房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蚌埠市圣运于2017年6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G自建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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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为逼迁断水断电、强拆房屋,经诉讼终确认政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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