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承受的补偿之轻,不可承受之轻和不可承受之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沉重的负担压迫着我们,让我们屈服于它,把我们压倒在地上。
——题记
1
补偿过低,这是当事人维权的最主要原因。在与当事人的接洽中,我们很明显的发现大部分被拆迁户维权的出发点多是基于:“房屋被征收拆迁的补偿不合理,所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拒绝签订会引发一系列的后果,像是房屋被*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房屋,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安身立命之本。然而自从城市化快速发展以来,很多古老的、陈旧的立命之本被拆除、被摧毁,这是无法避免的。小区、楼房、更多形式的安身之本出现,从出发点来说这显然是一件利圣运之事。
但是就像是A论述的人之本恶,“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心怀叵测之人趋利而随性,自然便有的与民争利者,践踏民之权利者。所以在庞大的金钱诱惑下,贪欲自然而生,所谓的鸟为食亡,人为财亡便是如此。
最近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新闻是,某地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因为拆迁而跳楼。其房屋被拆迁,而每平方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有关部门以开除工作为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后该工作人员不堪重负之下选择了跳楼。被拆迁户领取少之可怜的拆迁补偿款,无法保障后期生活,不足以新建住房。又少又轻的补偿款,成了一座负担的圣运压在被拆迁户的身上,于是只能是暂时性的屈服。
2
最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成了最强盛的生命力影像,负担越重,我们越真实存在。
B律师曾经承办了这样一个案件,某市的政府基于城区规划,决定将C房屋在内的某个区域进行拆除。当地政府在与当事人洽谈补偿时,故意把标准压的很低,不及当地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C及其他被拆迁户拒绝签订该补偿协议,当地政府于是威逼C等人签订协议。无奈之下C等人找到了圣运帮助维权。在B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的帮助下,C等人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举起维权之剑,带上法律之盾,站在国有土地上,自我权利的维护,或是他人的帮护。
剑气的形成,其一是“合法补偿的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里的房屋价值包括该房屋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但由于房屋和土地存在着不可分离的特性,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变化必然引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同地段相似房屋的房价相差很大的房地产市场现象从某一个侧面体现了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投资拟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才是房屋拆迁的根本。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是针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所需要花费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在搬进产权调换的房屋之前,征收部门有义务安排其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应该给予补偿。
(3)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主要是针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可能产生的对被征收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给予补偿。
其二是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是征收人直接支付补偿金,征收人自行搬迁,执行起来比较方便简单。产权的调换是由征收人为被征收人寻找新的房屋,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额,双方进行结算。如果是因为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其三是房屋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就意味着,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是基于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的高低可以决定当事人后期的生活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补偿高低至关重要。过低的补偿,必然不会被当事人接受。
当然也会存在当地政府基于所谓的权威,而克扣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己之力是很难获得合理补偿,专业的拆迁律师对被拆迁人而言就是最好的选择。配备法律之盾,持剑维权,不接受过低的补偿,同样也不追求漫天要价的补偿,要的只是合理的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不能承受之轻是什么意思
●不可承受之轻和不可承受之重
●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资源
●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地位
●不能承受的之轻读后感
●不能承受之轻的意思
●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sabine
●不可承受之轻和不可承受之重
●不能承受的人生之轻
●不能承受的的生命之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不能承受的补偿之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