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征地拆迁律师:政府没有任何手续的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事实概要
A(化名)居住于辽宁省营口市圣运县某镇,他在1993年自建房屋开办了一个养猪场。
2014年3月2日,A所居住的某镇政府向他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无端认定A用来做养猪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通知他限期拆除。
A在接到通知后为了配合政府工作,特意向镇政府说明了相关情况并出示了相关手续。但没想到的是,就在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两个月后,镇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A家养猪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破坏拆除,并且在拆除过程中未经公证机构公正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
被*拆后的A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感到极为气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通过网络途径得知北京圣运,A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圣运,并委托来圣运律师帮助其维权,以得到公正的待遇和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办案经过
B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接收委托后,协助A于2014年向圣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镇政府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形式作出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审判中,圣运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超越其职权,限期拆除理应被确认违法。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最终做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镇政府于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形式作出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
在此之后,2014年12月23日B律师指导A向辽宁省圣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C针对镇政府提供的各项证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质证和驳斥。C指出,第一,涉案的建筑在被*拆前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政府无权对其进行拆除。第二、被告(镇政府)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即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第三、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超越其职权范围,且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也已被行政判决书判决无效,因此不应作为镇政府*拆行为的法律依据。第四、原告A的房屋建造时所在地块是在农业设施用地内,有关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进行农业养殖并不需要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经过审理,圣运县法院采纳了B律师的观点,作出行政判决书,并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某圣运县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A用于生猪养殖的房屋进行*拆的行政行为违法。A终于得到了决定性的胜诉判决结果,对于接下来争取到满意的赔偿奠定了基础。
经过B律师的不懈努力,在帮助A连续赢得两场行政诉讼后,B律师感觉问题的关键主要是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只有拿到赔偿,案件才算案结事了!于是在2015年3月25日,A在律师的指导下就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没想到的是镇政府于5月27日竟然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面对镇政府的这一行为,B律师指导当事人于2015年8月4号向圣运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将A所建的位于圣运县某镇某村用于生猪养殖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镇政府违法拆除行为给A造成的各项损失。C指出,镇政府的*拆行为给A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其行政行为也经法院判决认定为违法,A有权取得赔偿,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10月26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B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庭审中,D律师提供了原告方相关的证据,证明了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和A对自建养猪场具有合法所有权。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就在2014年6月30日,镇政府通过E联系F收购A所养殖的生猪,并以下属某镇某社区管理文员会名义向A出具一份证明,其内容载明“兹有某社区农户温某共养有猪400余头,共计10万斤,西安与温某协商以后,按照市场价格给予温某共计人民币760000元(柒拾陆万元正)一次性解决,资金分批解决,以正式协议为准”,上盖有某社区管理委员会印章,某社区书记陈某、某镇主任G作为协调人和见证人在该证明上签字。在庭审中,B律师出示了某镇政府下属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养殖场有生猪10万斤,被告按市场价给予76万元一次性补偿”,同时D律师针对镇政府的答辩及举证一一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最终,法院认定城南社区给原告开具的证明是镇政府对于A所养殖生猪的收购协议,76万元是收购价款。并对于被告(镇政府)所辩称的生猪过磅重量只有6万斤的说法不予确认,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最终,圣运县人民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A人民币76万元。
律师总结
B律师在结案总结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A一定的财产损失,且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圣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A主张的生猪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理赔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A已向法院提交能证明生猪损失的证明,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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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头条-营口征地拆迁律师:政府没有任何手续的暴力拆迁,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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