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规企业遭遇致命的一刀,是默认还是反击,政策调控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从去年开始,在新一轮环保风暴的肆虐下,不合规的企业被陆续关停,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相对突出的行业。例如制砖厂、陶瓷厂、水泥厂、养殖场、采矿场等等。今年5月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 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对第一轮整改情况展开“回头看”工作。
环境治理本是利国利民的实事、好事,然而对当地被处罚、关停的企业来讲,面对环保督察组可谓压力重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层出不穷的违法拆迁、关停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类似情况,拆迁方一方面想着压低合法企业的补偿金额,另一方面又绕不过企业的合法性。为此,征收方为了给企业施压,往往会通过诸如断水断电,封锁设备等手段来迫使企业关停搬迁,并扬言此手段并非为了搬迁而为之。
下面以企业断水、电为例为大家作一简单分析,企业在高强度经营运转过程中水电是不可或缺的。拆迁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无异于直接切断企业的产能链,迫使企业关停生产。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在断水断电时间段的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因缺乏事先准备可能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企业的口碑和信誉,乃至企业的长远发展。
那么,拆迁方实施的这些看似与企业无关的“逼迁、关停手段”,我们该如何定性、如何救济?证件齐全、合法合规的企业因政策或环保问题遭遇关停,拆迁如何补偿?
一、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案例
赵先生最初的企业始建于2000年左右,主要经营范围是采石加工,并进行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环评手续、采矿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手续,且依法取得了土地证、房产证。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通知,要求相关矿业权人积极按照整改落实,主动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注销及变更手续。
具体情况是:1997年设立陕西某县自然保护区,2015年晋升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在整个自然保护区设立和晋升过程中,从未征求过企业意见,也没给过任何单位和个人补偿,更未进行前期公示文件,可以说,此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本身就是违法的。虽然被划定自然保护区,但由于企业自身具备合法手续,一直未被关停。
然而在2017年8月,供电局直接对企业进行断水、电,逼迫企业停产,有关部门对各种证照不予办理年检,并要求企业签署腾退协议,勒令办理注销企业手续。关于补偿问题,是这样答复的:等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县政府将会尽快按政策要求给予落实。
二、下面就本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时间。
企业在2000年左右设立,实际存在有一定历史年限,自保区是在2015年划定国家自保区,这里需要考虑企业存在和自保区划定时间先后问题,若企业经营行为在先,划定自保区在后,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反之,若对企业实施*拆,则考虑实际情况发生对企业造成的财物损失,按照《物权法》相关法条规定也要给予赔偿。
(二)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该企业采矿权是经市国土资源局许可设置的,下级部门无权撤销上级部门的行政许可。
环保行政许可,是由县环保局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无权停止或撤销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另外,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矿业权退出通知》,属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既然是行政处罚,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依法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规定,国土资源局,对于关乎赵先生企业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并未书面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也未进行听证,仅是一纸通知了事。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对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补偿或赔偿。
(三)国土资源局关停企业,不予补偿,属于执行国家政策错误。同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属实体违法。
根据国家十部委提出”四项”中规定:坚决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对于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该文件规定的非常明确,对于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采矿权,要在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后,在依法保护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退出。
在开展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土资源局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先补偿、后关停”的工作程序,未提出补偿方案,也未征得企业主意见,只管强行关停,不管补偿。同时,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
对此类矿山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就如何补偿县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未提出补偿方案。待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县政府将会尽快按政策要求给予落实。这是对十部委文件精神的歪曲。
十部委文件要求:要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也就是”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应当由地方政府提出。关于补偿数额,企业也可以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确定,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确保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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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政策调规企业遭遇致命的一刀,是默认还是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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