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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包头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是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6 20:54: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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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主要涉及拆迁补偿的方面。总体来说,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以及合理的拆迁费用。一、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养殖场等土地时,应按

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包头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是多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

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主要涉及拆迁补偿的方面。总体来说,养殖场拆迁补偿包括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以及合理的拆迁费用。

一、地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养殖场等土地时,应按该土地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具体而言,征用养殖场的土地,补偿费通常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此外,如果是征用宅基地,则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养殖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拆迁过程中,这些附着物会受到损失,因此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来说,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补偿;同时,养殖场的其他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施等,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得到相应的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养殖场因拆迁而停产停业,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通常,停产停业的补偿可以根据养殖场前三年的年均收入来衡量。这样的补偿旨在弥补因拆迁导致的经营中断和收入减少。

四、合理的拆迁费用

在养殖场拆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如搬迁设备、动物等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并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以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涉及多个方面的补偿,旨在保障养殖场主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与合理。

二、包头市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昆北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改造200户,征拆约4万平方米,预计投资约0.8亿元。其他成熟地块,将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征拆。征拆资金主要由争取棚改债券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区域成熟地块出让资金、土地一级开发吸引的社会资金进行落实。目前,已经进入了入户评估征收安置阶段,主要工作为入户宣传、入户评估、签订协议、集中拆除和安置,预计于今年10月底结束。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包头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是多少?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入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批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设立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相关手续的,征地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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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包头市养殖场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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