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着力整治污染严重的陶瓷企业,符合规定应给予补偿,唐山市陶瓷企业名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行动方案治理环境污染,这样一来一些涉污企业退城搬迁在所难免。不过纵观各地的实施方案,我们也发现由于各个企业的规模、类型、污染程度不同,政府最终的实施方案也是有所区别的。这其中,对污染最严重、数量最多、证照不齐全的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最大。
本文以唐山市针对陶瓷业发布的《唐山市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例,简要阐述一下:小散乱污企业被关停、整改能否得到补偿。
10月底前唐山市核心区不予搬迁的陶瓷企业,将全部予以关停
我们知道,污染严重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塑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等行业,本次,唐山市重点整治的陶瓷业就位列其中。
按照《方案》,唐山市将推动市核心区及周边陶瓷企业退城搬迁,今年10月底前,市核心区内不予搬迁的企业原则上全部予以关停。
无证照的散乱污企业将被重点关停淘汰
《方案》提出,将着力实施“四个一批”,即整合重组一批、搬迁入园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关停淘汰一批。
整合重组一批: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对辖区内的陶瓷企业整合重组,促进产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搬迁入园一批: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水平、纳税能力、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搬迁入园企业名单。
转型发展一批:鼓励支持陶瓷企业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行业领域转型发展。
重点关停淘汰两类企业:无证照及证照不全企业,结合整治“散乱污”和“一区三边”行动,依法予以关停,实施“两断三清”;监控点周边及二级水源保护地内企业。符合入园条件且签订搬迁入园合同的企业,可执行搬迁入园政策。
不能一刀切的方式对待,符合规定应给予补偿
之前的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部门为早日完成指定的关停搬迁数量目标,只根据一些形式标准就一刀切地进行行政强制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权利侵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小散乱污”企业根据污染程度和证照完备情况进行划分,对于严重污染并且证照不齐的“小散乱污”企业打击严厉。但是对于那些符合土地规划、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来说,就需留有挽回的余地。本次唐山市的实施方案就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区别对待的,值得借鉴。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就为相关手续齐全的企业提出合理补偿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土地区位价补偿、厂房重置成新价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等。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发现政府部门在实施关停的过程中存有违法行为,可以针对其不同行为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如果自身证照齐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政府却仍然要求关停的,可以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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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着力整治污染严重的陶瓷企业,符合规定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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