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申请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也需要提供答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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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申请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也需要提供答复,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徐某向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其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批准文件;2、征收其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周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徐某向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其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批准文件;2、征收其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周边农用地的批准文件。某区政府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徐某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其补正。徐某收到补正告知后,认为其描述很具体,并未进行补正。某区政府以徐某申请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了《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徐某对此有异议,向法院起诉,要求:1、撤销上述告知书;2、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实践中,为了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具体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行政机关在检索时,只要申请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本案中,徐某某虽未提供具体的文号,但其描述能够被理解、识别,不属于描述不具体。
【律师说法】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若我们申请涉及文号的,应尽可能地提供文号,不能提供的,应描述清楚特征,以此确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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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申请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也需要提供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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