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看你的企业是不是在水源地保护区!,水厂水源地保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快来看看你的企业是不是在水源地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区指的是国家为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防止发生污染而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的拥有一定面积的水域和路域。目前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保护水源地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各地政府纷纷响应号召出台各项保护水源地的整治项目。那么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是否必须要关停呢?今天圣运律师就带着大家针对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关停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于一级、二级保护区的保护标准不同,其法律规定也不同。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可知,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任何和水源无关的建设,禁止在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然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并不是的所有企业都需要关停,二级水源区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并不需要关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可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由此可见,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建设项目,只要能够防止水体污染,则可以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网箱养殖或旅游等活动。
所以,如果企业满足相关条件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则在合法排污的条件下,则可以不进行关停搬迁。但如果相关行政机构认定必须关停企业时,企业家又该如何救济呢?
首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家应当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知晓关停标准和关停实施方案。
其次,根据关停标准和实施方案自查自己的企业是否真的存在上述问题,若认定自己合法,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寻找行政机关作出关停决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点,针对违法点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关停决定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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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临律-快来看看你的企业是不是在水源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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