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土地承包法修改,这些规定对农民有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土地承包法修改,这些规定对农民有利!
前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对于土地的管理却是一直都比较重视的。因为土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保障。这次的修改更是关注到了农民的需求,让农民朋友乐开了花。
首先,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了。为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得由农民选择而不能代替农民选择。而且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这样的规定不仅保证了很多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也让农民更放心了。
虽然法律规定了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而且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除此之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但是,承包的土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土地一旦出现善意不知情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了,各位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可要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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