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最全法律问题解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宅基地 相关法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关于宅基地的最全法律问题解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一、宅基地界定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附着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宅基地买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
虽然宅基地上的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也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转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必然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问题,而已有的判例认为此种合同系无效合同,购房者需返还占有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并可以要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购房款,但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返还的购房款已不能再购买相同的房屋了,甚至在高房价的城市连首付都不足以支付。所以,无权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谨慎。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
(1)城镇居民购买(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表示: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三、宅基地继承问题
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及上房屋。如果继承人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四、宅基地无偿收回的情形
(一)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三)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四)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五、县政府是否有权征收宅基地?
县政府无权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
如果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可知该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不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县政府根据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征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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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宅基地的最全法律问题解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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