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将于5月15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将于5月15日起施行: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获取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被征迁人常常选择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由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了被征迁人一种非常重要的维权手段,这种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保障民众知情权、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之前也为大家分析过很多相关问题,例如申请人能否要求行政机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行政机关能否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来应对申请人?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等。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最多的是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施行至今已有11年的时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近日,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于5月15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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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将于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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