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仍在原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户籍仍在原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
最近的咨询中,有人向小编咨询了这么一个情况:某女赵小花(化名),1983年出生于平原县万达村。2006年,赵女士与外省男子李小宝结婚,但是赵女士没有迁走自己的户口。2018年年初,平原县因规划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向万达村征收部分土地,补偿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8年10月,万达村村委会开会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取消了赵某的分配资格。赵某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赵女士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该案仍没有判决,向我咨询判决结果。
小编认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对待,问题的核心在于她是否在嫁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了收益分配。三亚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其他地区可以视情况而定,该规定明确指出:
(1)第一种情形是外嫁女嫁入农村。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承包地,但其在加入大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配到承包地也没有分配到入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在嫁入地已经分配到承包地或虽然没有分配到承包地但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2)第二种情形外嫁女嫁入城镇。如果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是其户口未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以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3)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留在原村,在嫁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参与各种形式的分配,她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的。
此外,小编再给大家讲一下进城务工人员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只是为了挣钱来贴补家用,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一句当事人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定。务工人员只是暂时离开,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因此,不能够取消他们的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同样与其他在村里生活的人员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益。
但是,如果进城务工的人员考取了公务员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将户口牵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他们享有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了原油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无须以来土地生存,因此就不能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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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户籍仍在原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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