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家庭分配纠纷,拆迁款家庭分配纠纷案由: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款家庭分配纠纷,拆迁款家庭分配纠纷案由
房屋拆迁获补偿 母子反目上公堂
家变新了,路变宽敞了,房屋拆迁本是改善民生的大好事,但是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拆迁款的分配却引发了不少家庭内乱。
近日,永修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由拆迁款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旧房改造,可获得补偿款15万余元,其与被告张某就拆迁款分配事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被告张某辩称,该房屋本来当初就说好单独给被告本人作为被告今后的生活补偿,因为原告到其店里闹事,迫于无奈才同意签订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仍与其争闹,甚至到其女儿单位闹事。其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系赠与协议,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因此要求撤销该协议,不同意给原告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张某华(已故)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了张某等四名子女。张某华参与单位集资并分配了一间宿舍。2011年张某华去世。2012年李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协议载明由于张某因先天性疾病双目失明,为了保证其日后的正常生活,现经母亲李某、其他三兄妹协商讨论,一致同意将原属于李某及张某华共同所有的上述老房子归张某所有,作为对其后半生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的补偿,从此以后张某的一切事务由其妻负责。
但该份协议只有原告李某及其一位子女签字,张某及另外两位子女均未签字确认。2019年,上述房屋因政府棚户改造,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随后,原告与被告就拆迁款发生争议,经再次协商调解,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及李某另外三位子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拆迁款15万元中分割5万元给李某。但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仍然多次发生争闹,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被告关于协议系赠与合同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意见,及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款项的诉请,哪一个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关于被告的辩称,法院认为由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未经全部继承人签字,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已经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故该份协议本院不予认定,该份协议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属于被告一人所有。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争议的房产并非被告个人所有,且拆迁款分割的协议也经过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签字确认,形式上和效力上都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因此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原属原告李某及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其丈夫去世后,李某对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剩余一半应由其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四子女共同继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份额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原告作为另一半的所有权人亦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处分,因此其自愿只分50000元(未满一半),被告分得剩余部分,其他继承人不分配份额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曾多次和原、被告双方沟通,希望能够达成调解,但是由于前期争闹,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均不愿进行调解。
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母子关系,原本应亲密无间,现因金钱对簿公堂,让人遗憾,无论胜负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次亲情上的损失,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让纠纷止于本次诉讼。原告作为母亲,应对被告更加包容,在双方产生分歧的时候争取用和平、温和的方式沟通;被告为人子女,应当孝敬老人,父母之财给予子女是子女之幸,不给也不应反目成仇。切莫拆的是房,分的是家。
来源: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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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吕美奕
来源:头条-因15万元房屋拆迁款的分割,永修一对母子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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