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违法强拆的最后救济渠道,你知道该怎样走吗,房屋遭遇强拆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推进拆迁进度,在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很多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感到迷茫,不知如何维权,对于上述情况,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专门介绍一下国家赔偿程序: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即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法律赋予了赔偿请求人进行选择的权利。
实践中,究竟是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单独向强拆实施主体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在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选择问题需要听取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
(二)递交赔偿申请书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递交,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留递交了赔偿申请书的证据。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例外情形: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由圣运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所确立的裁判标准,被拆迁人可以就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造成的补偿权益损失请求予以“全面赔偿”,即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所应获得的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房屋遭违法强拆的情形,赔偿内容应综合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包括《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补偿范围及其所应得的政策性补助、奖励。譬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装修装饰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因房屋被拆除而产生的搬迁、安置损失等。
故此,既往长期存在的只赔“直接损失”的观点已被打破,前面所列举的项目依法都属于“直接损失”范畴。
其次,如果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致使被拆迁人人身受到伤害的,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赔偿,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如果造成被拆迁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主张以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如果造成被拆迁人死亡的,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国家赔偿程序是征收维权的“最终方式”,在一些情形下并非维权的“最优选项”。故是否提起这一程序,是否还有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空间,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谨慎考虑。国家赔偿程序中被征收人务必要能够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房屋、室内物品设备已变成废墟的情形而言这并不容易。故此,事前做好固定证据工作,必要时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事前评估,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是提起这一程序取得效果的最重要保障。(韩海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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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房屋遭违法强拆的最后救济渠道,你知道该怎样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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