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这4大要点弄懂了不吃亏!,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要由评估机构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往往都希望评估机构能够作出一份靠谱又合理的评估报告。那么,怎样选出来的评估机构才是靠谱的呢?本文,圣运律师黄艳为大家梳理评估机构选定的关键环节,望大家千万不要再在稀里糊涂之中就让这一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悄无声息地溜走了。
【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因此,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参与的数量】
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评估。不过,对于征收范围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区块或者区分房屋用途承担评估工作。在后一种情形中,应当确定牵头的评估公司,由其就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确立统一标准。
【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先行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投票这一多数决定途径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譬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在协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投票。
投票仍无法选出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7条指出,公证部门应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按照“一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司法程序中评估机构的异地选择】
在有的地方,可能存在被征收人压根儿不知晓评估公司产生过程的情况。而有些被征收人可能会因此拒绝评估。而一旦这类被征收人被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是房屋被违法拆除等,在救济权利的具体诉讼中,一般都会涉及司法评估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评估程序中的评估机构,不仅可以从本地评估机构中选择,还可以从异地评估机构中选择,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司法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合理性。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评估环节启动于征收项目的最初阶段,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暂停公告发布后最先开始的步骤之一。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切勿造成维权“前松后紧”的局面。一旦前面的权利都放弃了,后面再想“找补”无疑是困难重重。而积极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就是征收维权的重要开端。(文/黄艳、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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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征收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这4大要点弄懂了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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