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这些房屋评估要点,离合理补偿更近一步!!!,房屋评估流程以及规则: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学会这些房屋评估要点,离合理补偿更近一步!!!
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决定了补偿数额的多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此,法律也对房屋征收评估作出了一些规定,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2、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也即,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都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实践中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评估时点影响评估结果,绝不能随意更改
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评估结果需依法公示、转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疑问和异议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维权之路可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圣运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圣运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大家有一定要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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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学会这些房屋评估要点,离合理补偿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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