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了,还要我来举证,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了,还要我来举证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了,还要我来举证?
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对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多地区开始实施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被征收方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这样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不仅毁坏了房屋内部的各类家具、家电,可能也会导致被征收方身心受到伤害。
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了,还要我来举证?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目前只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实施的司法强拆才属于合法的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征收方自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同时也没有进行搬迁,此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大家可以发现除了经过合法程序的司法强拆才属于合法强拆,其他类型的强拆均属违法。
在实践中,如果被征收方的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后,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针对此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有证据证明征收方属于强拆的行为人,因而经常出现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表明如果在房屋强拆案件中难以确认被告主体的,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相应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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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述的法条可知,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征地拆迁项目均具有法律责任,如果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若房屋发生了强拆,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出示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于其他原因被拆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法证明,则推定该强拆行为是由其委托或实施,从而确定其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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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被无名人士强拆了,还要我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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