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地点的选择与标准,拆迁安置地点的选择与标准有哪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拆迁的安置地点如何选择呢?
今日黄金律洲团队荣幸请到了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团队——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解读拆迁安置地点选择的有关问题。
一、安置地点
房屋拆迁时,安置地点一般意义上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而原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范围内,待新的工程建好后再迁回原地。异地安置是指在原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安置。
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原则确定。
因此,城市规划的需要和新建房屋的性质,决定了拆迁安置的地点,而新建房屋的性质仍然取决于城市规划的要求。如果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不同,就不可能原地安置被拆迁人。
二、安置标准
一般情况下,城市房屋拆迁分住宅和非住宅安置标准。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被拆迁人希望增加房屋面积,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分情况处理。
(1)公有非住宅
对于公有非住宅这种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如果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
如果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而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一般意义上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改动性质
改动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上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如果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临时建筑、违章建筑
对于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律师评析:
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房屋居住条件还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旧城区居住的市民。因此,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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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办案事由:没有合法手续断电
●时间:2018年11月19日9:00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安置地点的选择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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