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政府对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
牛圣运、吴圣运、刘圣运、赵圣运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怀来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牛圣运、刘圣运等四人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和房屋。2018年怀来县人民政府做出《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职教中心北侧区域旧城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原告四人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原告四人共同委托北京万典事务所的冯凯、康静二位律师进行维权。
万典律师经调查发现,此次的征收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违法点:
1、被告对原告所在的集体土地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实际上,原告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转征手续,将涉案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被告才可以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给的方式将原告的房屋予以征收,在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半流征地审批手续之前,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依据《怀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细则》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因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2、此次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此次征收方案给出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对被征收人房屋的一般装修不予补偿,对于精装修给予适当补偿,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了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诉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3、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征收过程中,被告怀来县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未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由自己直接制定,程序严重违法。
诉至法院
理清违法点之后,原告在万典律师协助下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怀来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牛圣运、吴圣运、刘圣运、赵圣运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被告先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对原告四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被诉征收决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群众住房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涉及公共利益,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申请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怀来县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作出《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职 教中心北侧区域棚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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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河北张家口:政府对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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