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以“危房”名义拆房或腾房该怎么办,以危房名义强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名义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要求被征收人腾退房屋,如以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另一种常见方式就是以被征收人房屋属于“危房”,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实现“合法”拆迁。
那么,被征收人在遭遇“危房”名义拆房或者腾退该怎么办?下面,我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些维权的知识和应对方式。】
一、案例再现
2013年2月17日,汤某某父亲将其拥有的坐落于五莲县洪凝街道洪凝居委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汤某某,房产编号为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圣运号。同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工程。2013年9月5日,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莲政发(2013)42号《关于征收洪凝街道洪凝居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的决定》,汤某某的受赠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3年12月28日,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关于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通知汤某某于12月30日前前往规定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达成协议的,将报请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013年12月31日,五莲县人民政府对汤某某作出莲政补决字(2013)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汤某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已经提起相关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汤某某收到了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危房拆除通知》,其依据五莲县洪凝街道洪凝居民委员会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及建议,要求汤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前主动搬出危险房屋并拆除,逾期不搬迁腾空拆除房屋,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以被征收房屋属于“危房”为由,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拆除房屋的典型案例。
按照法律的规定,城市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的规定,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危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危房的认定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危房的认定程序为,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或者仲裁及审判机关,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经过初始调查、现场勘查、测试、检测演算,全面分析后作出是否为危房的认定结论。
三、维权提示
那么,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时,行政机关可否直接拆除呢?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需要直接拆除,需要分情况处理。
具体而言,分为四类:一是观察使用,二是处理使用,三是停止使用,四是整体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了危房可以“整体拆除”的处理方式,但是并没有规定危房的拆除程序。所以,就拆除危房而言,行政机关依然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有权拆除的行政机关拆除,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拆除房屋。
本案中,汤某某不服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危房拆除通知》,以其为被告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拆除通知。2015年12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危房拆除通知》所依据的危房鉴定申请人和危房鉴定机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存在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危房拆除通知》,汤某某的房屋未被以“危房”名义被强制拆除。
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可以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天气季节,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防止房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危房”。房屋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以房屋鉴定为“危房”拆房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委托专业的律师,就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方式推翻危房的认定结论。
四、法律链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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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遭遇以“危房”名义拆房或腾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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