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强拆,应该怎么办,房屋遭遇强拆,应该怎么办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极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将被强制拆除时,应如何应对?下面,我通过一个真实的行政强拆案例给被征收人提供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再现
廖某某的房屋位于江西省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因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的建设,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因廖某某认为房屋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一直未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所以没有与龙南县人民政府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7月及2013年5月14日,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相继三次非法闯入廖某某家中,动用挖掘机等强行将廖某某的房屋推倒。
二、依法维权
强拆,全称是强制拆除,具体到房屋征收案件中,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实务中,强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强拆,另一类是司法强拆。其中,行政机关组织的强拆称为行政强拆,法院组织的强拆称为司法强拆。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组织强拆的主体,行政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强拆直接由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司法强拆则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拆申请,准予强拆后,才能实施强拆。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行政强拆只能适用于违法建筑,针对合法建筑,必须采用司法强拆的方式。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行政机关均应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的程序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先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只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针对其他房屋,行政机关应当首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强拆之前,可以做哪些工作呢?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做好房屋状况的证据固定,对房屋的自身状况和房屋内的财产进行录像拍照,以备房屋被强拆后,通过留存的视频和照片证明房屋和屋内财产的情况,作为后续主张赔偿的证明材料和依据。房屋财产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和屋内的财产作一个价值评估。因政府机关组织强拆时,往往会动用较多人员,被征收人一般无力阻拦。如果被征收人采取行为进行防卫,按照目前我国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一般也不会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抑或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可能以涉嫌犯罪为由被刑事拘留。
综上,我建议被征收人在面对强拆时,采取事后救济,对强拆房屋的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尤其需要通过录像与拍照的方式确定政府的领导人员,从而明确强拆主体,为后续采取权利救济提供充分依据。
房屋被强拆后,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补偿房屋被拆除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信访虽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往往起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法最终解决房屋补偿争议。所以,我建议被征收人采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早日解决房屋征收纠纷争议。
司法实践中,也有行政机关非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后,以“误拆”为由进行抗辩,向法院主张不存在违法行为。“强拆”与“误拆”的主要区别在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是否存在故意,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误拆进行举证,证明自身确实对拆除存在过失。如果仅仅口头提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误认”,则应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退一步讲,即使行政机关误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也需要承担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及屋内财产的责任,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免责的事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廖某某以龙南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因龙南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强制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013年11月28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终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双方均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廖某某取得了案件的胜诉判决。
三、法律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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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房屋遭遇强拆,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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