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玉田:征地不予补偿,村民应该怎么办,征地不给补偿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冯凯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高某 刘某
土地使用证被作废,马上面临征收,急坏农民
杨某某是某村村民,在父亲生前分得宅基地。此前,该宅基地是父亲以杨某兄的名义申请的。后来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县国土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限2日内交回,过期作废。杨先生由于有事耽误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就将土地使用证作废。杨某一看,明明是自己的房屋,自己的土地,怎么政府一规定,就不是自己的了?这可是父亲生前用一生的积蓄建好的房子。如今这块土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到时要是强制征收,不给补偿,那可怎么办?“屋地两失”。
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维权
万般无奈之下,杨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听完杨先生的案情以后,律所指派王卫洲律师和冯凯律师介入此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比如宅基地的名字与实际使用人不符。律师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梳理案情,收集证据,研讨对策,做好充足的准备。
提起撤销政府土地注销登记一案,燃起希望
律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注销登记诉讼一案。在法庭中两位律师力战群雄,唇枪舌战。经过法庭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尚未到位,撤销玉田县政府、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的注销行为。
村民苦等补偿结果,却了无音讯
看到政府土地注销登记一案胜诉,杨某某心底乐开了花。在高兴之余仍不忘向县国土资源局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满怀信心以为政府部门会立马作出补偿,没想到等啊等,一直没有消息。无奈,杨先生只好将政府部门再次送上法庭。人民法院判决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杨圣运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结果,等来政府部门不予补偿决定书。
一审撤销不补偿决定,村民胜诉
看到不予补偿,杨某心底一惊,以为胜卷在握,没想到获得自己该有的补偿也这么难。只好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涉案地块已经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原告杨某虽无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其办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玉田县人民政府、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尚未相关事宜均向本案原告杨某发送通知,且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原告杨某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判决均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县国土资源局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1.被上诉人在真武庙村没有宅基地是事实,杨树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按照民风民俗,由家里老人将涉案土地分配给被上诉人使用,且被上诉人也属于真武庙村村民,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上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被上诉人无法举证的,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没有新证据,县国土资源局再次败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杨某)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县国土资源局)提及的证据在一审时就已经存在,故其不属于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玉田县国土资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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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河北玉田:征地不予补偿,村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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