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你搞明白了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拆迁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而且涉及到的相关拆迁工作人员拆迁部门也会非常的多,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能听到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实施单位等,这也因此导致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被弄的晕头转向的,不知道哪个才是主要负责征收工作的,哪个才是负责签订补偿协议的.....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必须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负责的事项。
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以后,政府就成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拆迁许可证也因此走下了历史舞台,在《征收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且对其主要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1、房屋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职责:本条例第八、九、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另外在《征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然后依法做出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部门
在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大家常听到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于拆迁工程非常的大,涉及的人数又比较的多,所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部门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在征补条例中也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
职责:根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时要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且要把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另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应向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提供周转用房,然后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当下许多征收项目都是由政府组织的,也就是政府行为,其具有公益性质。不过了解征收拆迁的人都知道房屋征收事务繁杂性,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也明确禁止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还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的主要事项是什么呢?
一般可委托的事项包括,协助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动员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众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相关人员违法拆迁时,切忌采取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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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拆迁中的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你搞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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