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这些权利您可得积极行使,征地拆迁由谁负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小李是我们的忠实读者,也常常跟我们进行交流。今天小李说我们每天都在强调被拆迁人有权利,那我们到底有哪些权利呢?今天我们就来给各位整理一下。
一、知情权
这里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文件是需要公告给被拆迁人知道的,比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除此之外,得到批准后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分配情况,都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被拆迁人公布,接受监督。
二、听证权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三、选择权
这里的权利包括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和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选择评估机构,如果没有选出来还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时候,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来确定。这个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具体的制定办法。
补偿安置的选择权主要是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的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并用的方式。但是不论怎么补,都是按照统一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能额外增加补偿费用。
四、评估复核权
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价值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行政复议权
在我国,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但是需要注意一下行政复议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六、起诉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也是有期限的,一般是在被拆迁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而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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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征地拆迁,这些权利您可得积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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