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说案:区政府越权执法征收房屋,终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今天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区政府越权执法征收房屋该怎么办?下面通过解读这个案例,来硕律师带你揭秘合法背后违法行为!
张先生等是河北省唐山市某村居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并长期居住。2018年4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要征收张先生所在区域的房屋。
在此之前,张先生从未见过关于该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审批文件的公示公告。张先生所住该区域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张先生在此之前更是从未听说土地被征收归为国有的消息。
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张先生找到专业承办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来硕律所的燕薪律师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
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分析了案情,经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等准备工作后,马上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燕律师的复议申请意见,申请人张先生人所在区域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并按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并依法履行三公告两听证的法定义务,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依法给予被征地人相应的补偿。
张先生明显对征地情况毫不知情,且土地征收程序自始不存在,区人民政府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该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审批权力机关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直接越权作出本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越权行政,依法应予撤销。
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的涉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征收行为,实际上只是披着“合法”的外套。我们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向不法征收行为妥协,如果对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却无计可施,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方面律师或者法律人士,以免错过良好的维权时机,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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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律师说案:区政府越权执法征收房屋,终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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