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购“老中医”等数十种假药,在经营的日化品店内销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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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购“老中医”等数十种假药,在经营的日化品店内销售,【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x县x社区x街经营一家日化品销售店,进购“老中医”等数十种药品后在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7月18日14时许,被x县市场监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x县x社区x街经营一家日化品销售店,进购“老中医”等数十种药品后在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7月18日14时许,被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老中医”等药物。
经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药品管理】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药品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
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或未按照合法渠道,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保证药品安全,打击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保障。
【律师点评】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为追逐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而擅自销售按假药论处的不合格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亦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杨某某系个体经营户,其所犯罪行乃缺乏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亦未恪守职业道德,故本院决定依法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以免再次对他人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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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购“老中医”等数十种假药,在经营的日化品店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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