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将村屯改造重要方案公开村民的“绝招”在此!,村里旧村改造不给房子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村屯改造,村民却一无所知?】
陈某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1年5月,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村村屯改造安置方案》,该村屯改造安置方案记载:“村屯宅基地范围内涉及的村属企业的动迁所得补偿,转给村民及其子女,使其能够购买20平方米平价房”,村属企业于2011年已被拆平。
直到2020年,陈某等村民仍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而且自己的房子也要面临拆迁。
陈某等人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向孟登高律师咨询此事。孟登高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陈某等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已被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村属企业的动迁所得未依据2011年公布的《某村村屯改造安置方案》转给村民及子女;二、依据2011年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已经不能使村民在2020年购买到相类似的房屋,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恐将明显降低。【律师分析:要求上级政府责令公开是关键】
为了充分保障陈某等人的知情权,孟登高律师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首先向该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
但村委会在收到陈某等人的申请后却置之不理。于是,孟登高律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村务公开,请求某区政府对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调查核实职责,陈某等人的知情权被严重侵犯。孟登高律师遂代理陈某等人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截至开庭之时,被告未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另外,某区人民政府口头答辩其已经将陈某等人的申请转交给下设的某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完成履责的义务。
但是实际上某镇政府并没有调查此事,也没有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对陈某等朴实的农民而言,无论是某镇政府,还是某区政府,都没有依法监督某村村委会将涉及陈某等人切身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公开,未尽到法定的监督职责。
孟登高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第一,某区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陈某等原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第二,某区政府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未真正实现原告申请责令公开的结果。其仅采取转送行为本身缺乏约束力、执行力,故被告某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及时、全面、充分。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职,应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应予考虑的事实进行全面权衡,最终作出周详妥实的履职决定;其所采取的履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拘束力,应足以实现法律目的,应能够充分保障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
最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履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某村村委会向陈某等人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职责。
本案正在进一步代理之中,孟登高律师将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孟登高律师所采取的权利救济思路则非常具有典型性和实用性,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学习借鉴,更值得未及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村委会认真思考。(王丽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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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头条-村委会未将村屯改造重要方案公开村民的“绝招”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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