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征收中抢建房依法拆除时,应合法送达以便使房主知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李某某经营x县x里种养殖家庭农场,为了管理方便,李某某在承包地上建了养殖饲料房、铁皮房各一幢,占地面积约218平方米。因修建x高速公路,x市政府发布文件实施拆迁。涉案的养殖饲料房、铁皮房被认为是抢建,x乡政府组织力量对进行强制拆除。2019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乡政府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向李某某进行了合法送达,使其知悉并充分行使救济权利。该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救济权利,合法送达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李某某与x村x村民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了坐落于“眼子山”上中下窝粮田及山塘,租赁期为10年。经营x县x里种养殖家庭农场,为了管理方便,李某某在承包地上建了养殖饲料房、铁皮房各一幢,占地面积约218平方米。李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回家。
因修建x高速公路,x市政府发布文件实施拆迁。经摸查在x高速红线范围内、公路沿线及周边村庄违法用地等抢建的有13户,本案涉案的养殖饲料房、铁皮房属于拆除的重点对象。x乡政府2016年7月1日起先后向第三人李某某之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年9月12日上午,x乡政府组织力量对养殖饲料房和铁皮房进行强制拆除。
二.被告观点
被告拆除的是李父在林地上违法搭建的管理房和鸡舍;李父确认管理房是在2016年春开始违建的,砖墙铁皮房是2016年6月份抢建的。此时间段李某某已被逮捕了。发现李父抢建后,被告立即调查立案,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从此至被告对管理房飞砖墙铁皮房强制拆除后,李父及家属均承认李父违建的事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向相关部门申诉。
2014年1月29日x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用三年时间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治理工作抓好“四重点”,即违法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对新增“两违”行为要“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实行零容忍,实现零增长。
李父未经审批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在抢建,不听劝止,特别是违建地段属x公路建设的红线范围,在当地造成不好的影响。针对李父非法占用林地抢建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组织力量进行拆除,有效遏制了“两违”现象的再度发生。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制止这一违法行为,被告于当天向李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5天内自行拆除;8月9日向李父发出《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9月8日张贴《公告》催告李父在3天内自行拆除;9月12日对李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李父搭建的管理房和铁皮房进行强制拆除。
三.第三人李父述称
x里家庭农场是李某某创办的,其财产归属、经营权益均与答辩人无关。涉案的饲料房、鸡舍系家庭农场的附属设施,也系李某某所建而非答辩人建的。平时家庭农场主要由李某某妻子与答辩人妻子照看,答辩人只是偶偶会去农场相帮、照看。
2016年7月份,突然有人来问我家里有什么人及李某某家庭农场的事,说是入户调查,当时问我是什么是时候建的等等,我也不知他们是什么目的。我问后,他们说便于高速公路征用时好补钱。我怕小儿子在服刑补不到钱,便顺着问话人的意思作了回答,把家庭农场说成是答辩人的。
其后这些人要我签名,我不识字,但听到这些人说的内容和与我说的不一样,虽然这些人一再说没关系,主要是好补钱,我觉得他们在骗我后,我不同意签字,其后,在他们一再诱导下,签了个名,他们也就走了。不久,这些人说我有签名认可,并强行拆毁了李某某的家庭农场。
四.律师意见
被告x乡政府仅凭工作人员调查问话时第三人李父承认该农场是其所有,而未对农场的真实经营者进行调查核实(比如从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农场登记的经营者)的情况下,认定x里家庭农场经营者为第三人李父,并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书,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强拆时原告x里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李某某虽然被关押,但x乡政府可将文书送达至其关押的监狱中,听取其陈述和申辩。x乡政府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向李某某进行了合法送达,使其知悉并充分行使救济权利。故x乡政府强制拆除x里家庭农场的养殖饲料房和铁皮房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五.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2日对x县x里种养殖家庭农场未经审批的养殖饲料房和铁皮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六.小结
原告认为,原告才是涉案财物的所有人,被告即便要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也需弄清对象,不应装糊涂,张冠李戴,将原告才是权利人的财物强加给原告之父(本案第三人),以对原告之父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来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与第三人李父并非同一户,并未共同生活。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法院经审核后予以认可。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古城墙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应在查明责任主体后作出处理。2.行政诉讼:住宅阳台自行搭建的雨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仍被拆除。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对露台私自搭建违建的执法,需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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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对征收中抢建房依法拆除时,应合法送达以便使房主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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