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你一定要清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出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你一定要清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企业被拆迁补偿主要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主要是指企业的厂房或办公用房的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实践中,一般企业的厂房或办公用房是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那如果企业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救济吗?是可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企业可以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由于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主要是企业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一般在征收方进行征收时会定制安置补偿方案,方案中会有该部分补偿标准。
第三,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中也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企业可以去省级政府官方网站查找一下是否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如有可以参考一下征收方定制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第四,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企业遇到先搬迁后补偿时需要警惕,要和征收方据理力争,不要轻易妥协,避免拿不到补偿的可能性。如发生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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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你一定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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