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源与关停企业关停之间的相爱相杀(一),国家对保护水源做出的政策: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保护水源与关停企业关停之间的相爱相杀(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环保问题,为了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大量企业被关停,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却有些企业在环保之名义下遭受了不公正对待。今天,圣运律师跟您唠唠最近比较热的水源保护区的企业关停。
一、哪里是引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于被关停企业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法律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63条对此有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据此,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该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据此,饮用水水源区的划定是由市、县政府划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水源流经两个不同的市、县,划定时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由其共同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出划定方案。
保护水源与关停企业关停之间的相爱相杀(一)
该条第三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根据该规定,如果水源流经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则由各省协商划定,无法协商由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关于企业是否在保护区内要看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不能随随便便被划定在水源保护区内。
二、水源保护区可以建企业吗?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据此,在一级保护区内绝对不能有企业(供水与保护设施除外)和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企业。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据此,在二级保护区内不能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而不是绝对不能设立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类型来决定,其次,只要采取合理措施是可以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以上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及能否进行企业建设的规定,圣运律师提醒企业主一定要了解自家企业(包括养殖场)是在一级保护区还是二级保护区,以及企业的排污状况,关于企业被不合法关停后如何维权请关注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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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临律-保护水源与关停企业关停之间的相爱相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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