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以十年前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理吗,十年前十年后即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小张在市区有一个房子,2010年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因为补偿不合理,小张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安置款。征收单位这十年间也断断续续找过小张,但最终还是没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0年4月小张,收到了某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根据补偿决定,小张家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价格以十年前的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在征收决定之后)为依据,几乎和十年前没什么区别。小张不禁疑惑了,这都十年过去了,世事变化的这么快,还按照十年前的价格来补偿,合理吗?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小张家涉及到的项目在十年前就进行了公告,评估报告确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的,从这一点看,似乎合法?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要合法,在程序上也是要合法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圣运律师|以十年前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理吗?
上述规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仅要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也要及时督促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其作出补偿决定。那么如何理解“及时”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对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进行规定,但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因估价报告的应有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可以参照这个规定,若在超过一年作出补偿决定那么就是不及时。
因此,虽然涉及的评估报告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作出的,但是从作出评估报告到作出补偿决定这期间经历了十年。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补偿决定不能构成及时,程序不合法。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十年间房屋价格早就翻了好几番了,用十年前的钱来买现在的房子,还能买到什么不言而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遇到这样的事情被征收人在气愤之余,不必慌张,可以直接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里小编提示一下大家,一般来说,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的时间是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所以大家收到这样的补偿决定,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光顾着生气,就忘记了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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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以十年前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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