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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赔偿之诉明显失当,最高院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的规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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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柳暗花明!赔偿之诉明显失当,最高院指令再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先生、耿先生【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某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某管委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先生、耿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某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某管委会”)

吴先生和耿先生系河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套房屋。因高铁项目建设,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6年9月2日,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管委会以吴先生和耿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对两位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基于较为被动的状态下,边女士、韩先生决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董琛律师、鲁金艳律师以及姜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圣运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分析。圣运律师团认为,某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吴先生和耿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中院一审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吴先生和耿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随后,圣运律师团指导吴先生和耿先生向该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对其房屋和财产损失等进行赔付。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对于拆除房屋的室内财产损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明显不合理的判决结果,圣运律师团再次指导吴先生和耿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某管委会对吴先生和耿先生房屋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其有依法赔偿的义务。对三层一下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赔偿,对三层以上部分可按照建安重置价处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明显失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面对终审的结局,吴先生和耿先生也曾一度彷徨,事已至此,维权之路几近失败。在与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的沟通中,吴先生和耿先生得知我国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既然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保护,那么维权,也绝不放弃!

很快,圣运律师团指导两位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圣运律师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两位当事人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是否属于被拆迁或征收补偿安置人的情况下,径行以行政赔偿与补偿安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两位给予补偿安置标准提出的房屋赔偿请求予以不会,二审法院在确立了“对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赔偿,对三层以上部分可按照建安重置价处理”的赔偿标准后,又认为吴先生和耿先生“就其房屋价值赔偿,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另行主张",二审法院仅对室内财产损失进行了判决,均没有就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亦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实质化解。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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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暗花明!赔偿之诉明显失当,最高院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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