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胜诉公告|王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仟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京0115行初137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4日作出(2019)京行申1182号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霍振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世奎、审判员哈胜男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在线开庭审理。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仟仟、张蕊,市规自委的委托代理人王祎、林美锋在线参加了诉讼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规自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立案查处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育镇政府)和北京市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在土地出租期间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行为违法,责令市规自委对采育镇政府和高速公路公司在土地出租期间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王某某。
市规自委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王某某自愿将其4.6亩承包地流转给村集体后,土地回归至承包到户之前的状态,村集体的所有权就回归至完整的所有权,王某某不再具有承包地的相关权利,涉案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均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与王某某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故王某某作为举报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与要求市规自委作出的查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在此涉及到王某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判断王某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审查其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市规自委提出查处申请,而市规自委是否具有处理该查处申请的法定职责。
圣运胜诉公告|王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王某某是否具有要求查处的合法权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ニ)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筒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根据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承包权为受法律和国家保护的用益物权。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前甫村的村民,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其与前甫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权,该物权受法律及国家保护。故王某某具有要求对涉嫌侵害其土地承包权违法行为子以查处的合法权益基础。
关于市规自委是否具有处理涉案查处申请的法定职责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八十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某提出本案查处申请时,市规自委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涉嫌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综上,王某某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权,其认为采育镇政府和高速公路公司在土地出租期间违法改变涉案土地的用途和性质,要求市规自委进行查处,市规自委具有对涉案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市规自委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况可能对王宝安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本案应认定王某某与市规自委履行查处职责情况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其要求履责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行终913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行初号137号行政裁定
三、本案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霍振宇
审判员赵世奎
审判员哈胜男
二O二O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毕婷婷
书记员胡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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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胜诉公告|王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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