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什么时间做什么事情必须了解!,征收什么时候生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收过程中,什么时间做什么事情必须了解!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种观念,认为是自己的权利何时行使都不晚,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圣运律师跟您分享一句话:“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简言之,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行使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或不行使权利,时间到了,法律就不保护该权利了。今天圣运律师与您分享一下征收中被征收人需要知道的时效规定。
一、征求意见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该条规定就是告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日期内可以提出意见,同时,圣运律师提醒您征求意见的期限一定要大于等于30日,否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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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听证的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据此,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内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10日后不能再行使此权利。
三、申请评估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据此,被征收对评估结果不服,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的,10日内复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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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信息公开的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此,被征收人自申请之日起超过15日内没有得到答复,特殊情况下30日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
以上是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被证收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免过期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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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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