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大会2025,冤假错案何时休,本 人:尹俊峰,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居住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联系电话:180*******8。2017年响应赣州市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到会昌九二基地投资建厂,现为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本 人:尹俊峰,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居住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联系电话:180*******8。2017年响应赣州市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到会昌九二基地投资建厂,现为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举 报:1.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周*英、李*财违规生产,阻止股东董事进入公司,拒不提供公司帐目,拉拢腐蚀会昌县g员,私下入股,安排g员子女亲戚到公司入职,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制造冤假错案,利用权力对举报人进行迫害,阻碍举报人依法维权之路。2.会昌县法g李秋平,枉法裁判,造成多起冤假错案;(2023)赣0733执1361号案件中,江西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李秋平故意偏袒对方,在举报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举报人的名义撤回执行申请进行结案,且不向举报人送达执行结案裁定书,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立案、结案,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立案、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3.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和审批程序违规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强行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对举报人进行拘留。在信访《答复意见书》中对重大程序违法的法官和行为视而不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视而不见,扭曲法条释义。一.拉拢g员,制造冤假错案,威胁、迫害股东的事实:自2018年以来,公司不向小股东公开帐目,不向小股东分红;自2020年以来,不充许小股东进入公司,公司发生的所有事情一律对小股东隐瞒,为此筠门岭派出所出出警两次。2020年,四个小股东向县政fu反映此事,希望政fu进行救济,后由工信局处理,李*财态度蛮横拒不配合,不了了之。2019年开始,实际控制人周*英、李*财,拉拢腐蚀相关人员,用私下入股的方式把一些g员拉到自己身边,形成保护伞,把多名g员的子女、亲戚安排到公司重要岗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重要职务,为他们处理一些上不得台面的事情,而他们自己却躲到幕后操控。对其他小股东进行打击报复,以低廉的价格逼迫小股东交出股份,至今为止,被赶走的股东有:林*忠、邱*亮、阮*生、郭*月,利用此手段周*英一个人现已持有公司75%股份。他们像黑社会一样,非法阻止董事、股东进入厂区,派出所多次出警;拒不向股东公开帐目,对法yuan的执行判决(知情权,帐目)置若枉闻,判决一年之久,仍未提供到位;利用保护伞左右法yuan判决,并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恶意串通,阻止知情人作证和胁迫证人作伪证(证据后附),造成多起yuanjia错案,并利用错误的裁判文书打击小股东,从而达到侵占他人个人财产的目的;在举报人没有拒不执行的情形下,左右法yuan执行局违规下达《拘留决定》,企图在拘留期间内对举报人名下的12%股份进行非法拍卖。2023年5月,公司在年年亏损的情况下,实控人周*英等利用关系、伪造财务报表、逼迫股东签字,向会昌县*商银行信用贷款500万元,向会昌*座银行贷款300万元。在银行进行签字的李*财,早已欠下巨额债务,本已是失信人,将来会给会昌县带来巨大隐患。2023年8月,举报人还受到了会昌县某人员的威胁,原话如下:“差不多就行了,不要再闹了,你闹没用的,你在会昌也好在赣州也好,你前脚去了哪个部门,后面马上有人打电话告诉我。” 、“你自己想清楚,你再这样到处告,还会拘留你。”举报人实在没办法,为了避免公司继续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自己的股东利益,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散公司,在各种法律条款都完全满足解散的情况下,被会昌县法yuan驳回,由于有前述枉法裁判的情形,这个驳回结果举报人早已能够预料。遂向赣州中级人民法yuan提请上诉,庭审中,鼎*公司不顾事实,谎称公司经营良好、蒸蒸日上,2023年12月20日,赣州市中yuan庭长带队到鼎*公司实地走访,当法g的面,李*财嚣张地把举报人阻于公司大门之外,自始至终没有让举报人进入,无法无天。二.周*英、李*财利用实控人身份对举报人的一系列陷害过程如下:1.2020年,利用股东邱*亮做伪证,使举报人(妻子)出借给鼎*公司的13万元债权灭失(2020赣0733民初2067号案,法g李秋平);2.2019年股东大会已确定如果股东投资资金困难可以减少股份的方式解决(有书面文件),但周*英等人为了整举报人,2020年以起诉且不同意举报人通过减少股份的方式解决,强行逼迫举报人出钱,加上利息等近70万元,通过法院冻结举报人名下所有财产,并把举报人纳入失信人。我就不明白,就算逼迫举报人出钱,也不至于把自己的股东被迫搞成失信人啊,只是举报人无力继续投资而已,这有什么错?举报人没有办法,只得以借钱的方式来了结法院的执行。这时,举报人的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但相反呢,他们把持公司,取消举报人董事职务,至今不允许举报人进入公司大门,拒不向举报人提供公司帐目,三年以来从不通知举报人参加股东大会,公司从成立至今未有一分钱的分红,完全不给股东任何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权,不知他们将要把公司带向何方。3.在逼迫举报人出资的同时,拒不发放举报人2017年至2020年的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和提成工资。后,举报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才取得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其实是举报人2017年-2020年间为公司跑市场的差旅费,全部由举报人个人垫付,总计17万余元,在基本工资案庭审中公司也多次承认,也是同一个法g审理的,可就是这么神奇的被此法g驳回,导致举报人17万元又打了水漂(2022赣0733民初1865号案,法g李秋平)。4.周*英串通股东邱*亮,签订串通协议,私下足额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再以邱*亮的名义起诉举报人,使举报人再次冤枉背付60余万元的债务;为了达到诬陷举报人的目的,周*英再胁迫股东阮*生,签订书面协议,以支付承包款为要挟,不允许其向法yuan作证。举报人经历千辛万苦于2022年取得了此串通协议的原件,以“妨害作证罪”到会昌县公anju报案,至今连“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没拿到,理由是法yuan没有移送;举报人再找法yuan,法yuan说审理已结束,他们管不了。案号(2021)赣0733民初168号。5.2023年8月1日,以虚假诉讼产生的债务,以拒不执行法yuan判决为借口,对举报人进行违规拘留;在已超额冻结举报人资产数倍的情况下,再次让法yuan通过“执行裁定”,企图非法、低价在网上拍卖举报人在公司所持有的12%份,以自己拍自己买的方式把举报人的股份据为己有。对违规拘留的事,会昌县法yuan作出了以上回复函,真是让人大跌眼镜,他们直接不用事实说话了,无语无语。6.对2020赣0733民初2067号案,举报人到北京最高人民法yuan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yuan反映咨询,答复是请向原审法yuan申请“院长监督”,让院长启动院长发现再审立案程序。遂向会昌县人民法yuan递交了申请书,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了会昌法yuan的《答复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经提起上诉后,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您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无管辖权,建议您向有管辖权人民法yuan申诉再审。”众所周知,二审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会昌县人民法yuan的答复函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举报人到底应该去哪里申请?实在想不通,举报人一直依法维权,处处受阻,周*英、李*财扰乱社会风气,违规生产,虚假诉讼,霸占他人股份,却受到保护;从头来看,周*英、李*财的行为与黑社会有什么分别??四年时间里,举报人被他们弄的负债累累,至今银行帐户全被冻结,征信受到严重影响,来会昌投资,一分钱没拿回,投资投成了失信人,投资投成了债务人,投资投的连公司大门也进不了,天下哪有这样的奇葩事?江西鼎*公司实控人周*英、李*财的如此黑恶行径,真的没有相关部门可以监管吗?
法律主观:《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主观:冤假错案的投诉方式: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检察院启动。针对冤假错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如果向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给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院部门复查终结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一、刑事案件办案期限1、对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少数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二、不可申诉的情形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分析: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分析:想要推翻冤假错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进行推翻,经过审理确实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就推翻了冤假错案。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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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县招商引资大会预案,我县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俞琬瑶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