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变革2025,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中国农村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94.7%,所以农村土地始终是我国土地的核心问题。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历史变迁。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5年
中国农村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94.7%,所以农村土地始终是我国土地的核心问题。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历史变迁。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5年,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法规定以乡为单位,没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按人口公平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国家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其政治权威。
土改完成后,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农机具和农田水利等问题,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第二阶段:1956-1978年,土地集体化时期
1950年开始合作化运动、1956年设立高级社、1958年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变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将分散的家庭经营变为集体统一经营,为农村提供了公共积累,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劳动力和资金,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太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阶段:1978年之后至今的家庭承包阶段
在这一阶段,通过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1982-1984年推行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4年全国几乎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责任制。
土地制度的变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土地政策必须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方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事实上,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1979年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对土地生产经营制度的改革开始的。
这项制度改革通过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增长,不仅解决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还显著提升了城乡人口的食品消费水平。
同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农村收入水平上升,又为上世纪80年代以生产轻工类消费品为主的乡镇企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市场需求。
与此同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为当时城市的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中的利润分成等问题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使得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比较顺利地跳出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为进入全面市场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可以说,
正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实行了成功的土地制度改革,采取了正确的土地政策,才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为今后的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城市土地征收和出让制度,这为我国迅速实现工业化,以及以工业化为基础拉动服务业、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所带动的城市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它推动了我国近40年的高速工业化与城市化,承包责任制所释放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近3亿农民工,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特区的经济腾飞提供了充足的人口红利,同时,在此期间也实现了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之中。然而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却出现了“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人口城市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以城市建设空间扩张为特征的土地城市化,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经济矛盾。
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是目前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之一
。这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于世界许多其他国家之中,
导致我国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各级政府实施土地财政、土地金融所造成的后果
在城市的招商引资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政府一般先以地低价强制性征地,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园区建设,而后以低价放量供应土地的方式吸引制造业投资,带动房地产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最后通过垄断、限量、高价供应商住用地来回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偿还贷款。
虽然以上发展模式快速推进了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但这种发展模式弊端也十分明显,它不仅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困难,而且也给当前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改革来扭转不利局面,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扩张的速度远远快于城市人口增加的速度
在我国30多年的城镇化进程中,随着房地产开发的进度的推进,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所占用的土地远远大于所吸纳进入城市的人口。
城市过快扩张,不仅意味着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宝贵耕地资源不断被占用,同时还造成了不同区域间在建设用地指标上的不均衡。
与此同时,许多进城务工并且居住在城市的农民,他们在农村还占有着宅基地、承包田。甚至很多人在农村还有两套宅基地,人在城市蜗居,农村住房却处于空置状态。
三、人口城镇化率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率
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采取“重地轻人”政策,必然会导致出现我国的户籍城镇化率大大低于名义城镇化率。我国有近3亿进城务工农民或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居住,但实际上并没有成为城市市民,享受不到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他们成为候鸟式的群体,所以目前的城镇化还不
能称为
真正的城镇化。
造成人口城镇化率进展缓慢的原因,一是城市高昂的房价,让进城务工农民望而却步;二是受到现有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落户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由于城乡土地制度与户籍改革的滞后,大批已经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村流动人口,仍然难以实现向就业城市的举家迁移,也因此无法彻底放弃老家的耕地与宅基地。
事实上,一旦流入地主要城市的农民工市民化难以实现,就会反过来对人口流出地农村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产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增加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难度。
四、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导致中西部以及小城市、小城镇的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和一二线城市的人口城镇化率
尽管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地区经济的差异,中西部及小城市、小城镇的城镇化进展缓慢,再加上这些地区的人才、年轻人谋求前往东部发达地区寻找发展机会,呈现出“孔雀东南飞”的局面,使得落后地区的资源、人才及其它要素都流向沿海发达地区,由此更加剧了我国地区城镇化发展的不平衡现象。
目前的土地改革措施和正在进行中的新型城镇化,仍然难以改变既有土地制度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效率限制的现状,不利于推动城市产业升级和土地集约利用。也无法改变主要人口流入城市房价过高,而人口流出城市住房严重过剩的局面。
未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唯有用改革的方式去解决,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寻找答案,除此外,
别无他法
。未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大致发展方向为:
一、实施系统性改革,做好顶层设计
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实施围绕土地制度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应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切合市场实际,所采取的针对性强的有效措施,以至于能够在实施过程中,使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合力。
二、城乡二元化土地长期分割状态
亟需改变
目前我国新修订的《土地法》已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收入。
但这对于彻底解决城二元化问题来说,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应该尽快打通城乡资本流转的壁垒,让城镇资本能够以公允的市价下乡买地、买房,把经济体制内原来无法买卖的资源整合到统一的市场中去。
只有通过实施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财政体制改革
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
,才能达到一方面促使农民工市民化,另一方面推进城市人才与资本下乡的目的。
三、改革现有的土地财政政策,让市场在土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
目前,国家已经明确了今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通过市场化来配置土地资源。因为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才能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实际上,只有彻底改变地方政府垄断住宅用地供应的局面,才能增加我国一二线城市普通商品房供应,以及市场化定价的租赁住房供应。
从发达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程看,正常的保障性住房仅是保障那些连租都无法支付的最低收入阶层,而非占人口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绝大多数人的住房需求,都是通过正常的房地产市场来解决的。由此看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从顶层设计上就存在问题,亟需做出改变。
结语
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绝非能够一蹴而就,只能在改革的实践中,循序渐进,需要有一个探索和试错的过程。但是,通过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进取,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必将会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成功之路!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重要行政行为,需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当前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改革的方向和内容需要深入研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土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征收、占用土地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所有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种族、皮肤颜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区别待遇。
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诉讼费用。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可参照一定标准(如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一、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2)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会采取征税的措施。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有些省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政府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分析:根据土地原用途不同,补偿标准各异,一般在每亩三四万元至十几万元之间。具体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为产值的四至六倍。青苗补偿费按农作物产值计算。省级政府批准后,补偿费总和可达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
下面我将针对政府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做简单分析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根据土地原用途的不同,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每亩三四万元至十几万元之间。
征收耕地具体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拓展延伸
深化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径与挑战
深化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路径与挑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同时应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路径上,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此外,还应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促进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挑战方面,需要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参与决策不足等问题。同时,还需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实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政府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每亩三四万元至十几万元之间。具体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在深化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需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保护农民权益。加强政府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解决补偿标准和农民参与决策不足等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可参照一定标准(如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招商引资变革的意义
●招商引资变革方向
●招商引资改革
●招商引资变革方案
●招商引资发展的新趋势
●招商引资改革方案
●招商引资新模式
●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革
●招商引资新局面
●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和趋势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意义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土地征收制度的新变化
●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招商引资变革方向,招商引资改革方案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范一鹏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