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地价返还政策2025,招商引资地价返还政策主要涉及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或奖励。这种政策是为了吸引和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一、地价返还政策的具体内容地价返还政策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土
招商引资地价返还政策主要涉及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或奖励。这种政策是为了吸引和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地价返还政策的具体内容
地价返还政策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的返还;二是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和金额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会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税收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地价返还政策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企业在申请地价返还时,需要向当地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政府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地价返还。如果审核通过,政府会与企业签订地价返还协议,明确返还金额、返还方式等具体事项。
三、地价返还政策的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一般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收到地价返还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明确规定该返还资金为专项用途,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地价返还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地价返还政策作为一种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对于吸引企业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的地价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同时,这种政策也有助于优化当地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地价返还政策是政府为了吸引和鼓励企业投资而制定的一种优惠措施。企业在享受这种政策时,需要了解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注意相关的税收问题。
法律主观:所谓 土地出让金 返还或奖励款,就是在 土地出让 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 (1)土地的脱钩费用、 拆迁补偿 费、管理费及 土地流转 的费用; (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 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税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排除在“财政拨款”之外,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因有三个: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后使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目前,土地出让金返还相关规定尚无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 法规 加以整合、规范和约束,土地出让金返还呈现一片乱象。 土地收入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房钱”,必须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让金使用乱象。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把政府补助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形式减免;缓缴、缓征土地出让金变相减免;采取“先征后返”形式违规减免;降低地价减免;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流失;以租代征减免;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其他减免方式。此外,还存在以实物抵顶土地出让金、少收以租赁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
1.政府以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1)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2)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2.以缓缴、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3.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
4.采取降低地价的办法减免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降低出让土地的级别,将一类地按二类地批,将好地按次地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规定违规降价。
5.“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流失土地出让金。
6.“以租代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7.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采取“暗箱操作”、“虚假挂牌”和低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土地。
8.其他减免方式。
9.除了以上几种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外,还存在着以未经评估的实物、房屋抵顶土地出让金;少收、不收以租赁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土地低价人股、少计国有股权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减免契税。政府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优惠政策、会议纪要减免、缓缴、缓征、先征后返、降低地价、以土地换项目、以租代征、不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等方式。此外,还存在其他以实物抵顶、少收或不收租赁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先用土地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法律分析: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亩平税收5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亩平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已经给予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3.新引进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后2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不含土地增值税等市级8小税种和因上市等原因突击补交的税款)。
4.支持开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与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租赁我区内工业厂房,在实现本区财政平衡的前提下,经管委会认定,最高可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5.对直接引进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中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
6.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自贷款批准之日,开发区给予企业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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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明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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