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犯罪的处罚2025,对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犯罪的处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骗取政策资金构成诈骗罪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的行为,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对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犯罪的处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骗取政策资金构成诈骗罪
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的行为,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那么该行为将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如果骗取政策资金的行为是由单位实施的,那么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对以招商引资名义骗取政策资金犯罪的处罚,将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以招商引资之名进行诈骗怎么办
报警,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月,中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公司)与泰国汉渊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泰合资玉米淀粉及深加工项目协议,后合同终止。10月,中山公司与某市政府办事处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也终止。11月,中山公司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其负债总额达12万余元。同时,中山公司向市计委申请对中泰合资玉米深加工项目立项,市计委立项后报请上级审批,但上级未予立项。2001年3月,中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进一步实施其玉米深加工项目,虚构6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了国华农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2000年12月5日至2002年3月,朱某先后7次以中山公司及国华公司的名义,持原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土地使用合同等书面材料,谎称建设中泰合资玉米深加工新建工程项目,需将项目工程中造价为几亿元的公路、厂房、库房、住宿楼、土建、土石方等工程发包修建,骗得3家建筑单位及4名个体建筑户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以收取工程信誉金、前期工程费用及借条为名骗取80.7万元,被朱某挥霍殆尽。
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一种招商引资行为,发生的纠纷属一般的民事纠纷,而非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弥补经营过程中的亏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纠纷、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解决本案定性问题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相似之处:一是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中,以合同的形式出现;二是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但两者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合同诈骗是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行为人主观上则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判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考察: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三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四是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情况;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是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等。本案中,从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分析,被告人朱某在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时,中山公司已负债12万余元,国华公司又系虚构注册资金成立,租用的土地亦被终止,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从签订履行合同中有无欺诈行为来分析,朱某为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从而签订合同,虚构了其中泰合资玉米深加工新建工程项目的事实,并以此来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从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来分析,朱某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不是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是不断编造谎言,拒不履行合同;从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朱某在短时间内,将从各被害人处取得的80余万元挥霍一空,至案发时无力偿还;从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来分析,朱某在各被害人发现其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即采取潜逃的方式逃避债务,使各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从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来分析,朱某在合同订立后是根本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合同的不履行是由于被告人主观造成的。综上不难看出,被告人朱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对于本案是以合同诈骗还是诈骗定罪,则涉及法条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单列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既具有普通诈骗罪的共性,又有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性。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合同诈骗罪应优先适用于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诈骗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均同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其欺诈行为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故对其行为应优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证明或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就涉嫌诈骗,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证明或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就涉嫌诈骗,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法律主观:一、招商引资办的企业,遇拆迁说是违建怎么办 如果是违章建筑,那么拆迁不予补偿;但是如果被拆迁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者起诉。 《 内江 市城市 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 安置房 屋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书面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对估价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的,应当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指定估价机构另行评估,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裁决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作出裁决前也适用调解的原则。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 起诉。 二、 拆迁补偿 协议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 (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使用。 相信您通过阅读上文,已经对招商引资办的企业,遇拆迁说是违建怎么办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因为违章建筑本身就不是合法的。如果您需要更多 法律咨询 意见,欢迎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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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骗取招商引资补贴怎么量刑,招商引资合法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吴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