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完成后才能申请产地证吗,检验检疫完成后才能申请产地证吗?回答是:检验检疫完成后并非必须才能申请产地证。解释如下:产地证的申请并不完全依赖于检验检疫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货物发
检验检疫完成后才能申请产地证吗?
回答是:检验检疫完成后并非必须才能申请产地证。
解释如下:
产地证的申请并不完全依赖于检验检疫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过程中,发货人需要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同时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虽然检验检疫是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但它并不直接决定产地证的申请时机。产地证的申请更多地是基于货物的原产地信息,这是由出口商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的。
因此,检验检疫的完成并不是申请产地证的先决条件。出口商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和流程安排,在适当的时间点申请产地证。
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场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产地检验的重要性有:
1、避免不合格商品运往口岸造成损失。如果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进行处理,避免成品不合格,从而减少损失。
2、更有利于把检验工作深入生产领域,对生产、加工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其改进生产加工,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所以是检验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好方式。
产地检疫需要的资料有:
1、动物检疫证书,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符合口岸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动物卫生监测报告,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健康状况的报告。
3、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所处地区没有疫情的报告。
4、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程的详细说明,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符合口岸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5、动物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符合口岸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报告。
6、进口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口岸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
7、动物或动物产品的交付单据;
综上所述, 产地检疫是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措施。 若不开展产地检疫,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则会流入市场,造成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的传播,给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搞好产地检疫工作,可以把疫病消灭在产地的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 产地检疫是搞好防疫工作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申请产地检疫分为植物检验和动物检验,提交材料分别是:
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出具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提交原《植物检疫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动物(犬、猫)检疫:应当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养殖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产地检疫合格证
1、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2、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4、办理程序:
①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②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5、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6、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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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检验检疫完成后才能申请产地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