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城郊乡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分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依据评估结果直接补偿;政府购买或组织团购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房屋面积认定:经批准的每块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为一处房产,被征收户单户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分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依据评估结果直接补偿;政府购买或组织团购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房屋面积认定:经批准的每块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为一处房产,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进行确认。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含228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含1.2米)以上2.2米以下(不含2.2米)按房屋折半面积计算;2.2米以上(含2.2米)按房屋面积计算;1.2米以下(不含1.2米)按评估价适当补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执行,异议较大的,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正在使用的冷库所占房屋除按(商政〔2013〕40号)文件规定补偿外,冷库面积按400元/平方米补偿,未使用的冷库按20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冷库按3000元/个补偿。门楼不带楼板的按个补偿,有楼板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与房子一体的按房子面积计算商业房屋的补偿。
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一、征用土地时,必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员,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作适当的安置。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保养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分别为: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
(三)保养费支付给负责保养的单位;
(四)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投资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本市确定为每亩1200元。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养殖场、园地等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竹园、林地、宅基地、乡村道路及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四)征用上述三类以外的土地,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三、农业人员安置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在册农业人员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划分为三个年龄段(按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1)被抚养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每人支付安置补助费5000元。
(2)劳动力:男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女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万元。
(3)保养人员:在上述劳动力年龄以上的人员及残疾人(凭残疾证)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员确定为保养人员。保养费提取标准3万元/人,统筹使用,由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月向保养人员发放保养金每人每月160元,并给予纸定医疗保险费用每人每月6元。对需安置的保养人员实行保养后,不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每公顷补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即每亩1.8万元),保养费超出安置补助费标准部分,经批准可列入征地成本。
(四)被抚养人、劳动力和保养人员的安置人数,按征用的耕地数量和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单位上述三部分人员各占在册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
(五)根据确定的不同安置对象的数量,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安置的具体人员由村民主评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对上述已支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员,按规定转为城镇户口。对婚迁以外的农迁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时,对其不作安置补偿,但在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中对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破坏损失的,对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对所涉及的永久性农田水利、道渣机耕路以上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根据使用时间和损耗程度作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设施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10-30元,补偿费支付给原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投入的基本农田建设资金补偿,按每亩1万元标准执行。工业用途项目暂不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坟墓一律迁移。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墓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由坟主自负。自行迁移的,另补偿迁移费每穴100元,逾期不迁的,由村协助作无主坟深埋处理,补偿村或村民小组劳务费每穴100元。
(四)其他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按规定进行安置,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五)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作物或其他种养业因未成熟不能收获的,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
(二)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三)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林木的补偿标准:胸径在四厘米以下的,酌情补偿;四厘米以上的,按材积和当时当地同类木材的市场价格计补。
多年生果树要尽量保留和移植,确需砍伐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新栽果树或尚未产果的,按一般多年生林木处理。
(四)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的实际损失补偿。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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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虞城县城郊乡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