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后怎么确认成本及条件,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后成本的确认及条件: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六、开发间接费。一、商品房现售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后成本的确认及条件: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六、开发间接费。
一、商品房现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公司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公司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中,一是拆迁资产补偿费,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因搬迁而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二是生产经营损失,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成本,包括搬迁前期成本、停工成本,机械设备调试维修费、材料拆卸、包装运输费、辞退职工补偿费;四是依据拆迁政策的奖励费用,包括快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娄底市征地安置新政策有哪些?
娄底市征地补偿新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
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入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入的4%一6%。
3、财务费用
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一、房地产开发合作的注意事项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后成本的确认及条件: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六、开发间接费。
法律依据:《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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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后怎么确认成本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