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企业拆迁怎样维权,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5 11:37:06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企业拆迁怎样维权,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企业拆迁怎样维权,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企业拆迁怎样维权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笔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三)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拆迁奖励费用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二、企业拆迁过程中要如何维权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不告知听证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4、调查工作不细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5、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企业遭遇拆迁如何维权

1、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农村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一)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1、“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所以证据在依法维权中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是增加补偿砝码的不二法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2、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1、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三)房屋拆迁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企业被强制拆迁如何依法维权

企业遭受到强拆的时候,企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强拆方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被强制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企业拆迁过程中如何维权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企业拆迁时,如果利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拆迁安置的行政诉讼时效多久

拆迁安置发生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其时效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能强制拆吗

可以,农村房屋应征收需要被拆迁的,村民如果不同意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给与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

三、未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有没有没交可以拆除

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企业拆迁怎么赔

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有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办法

企业遇拆迁怎样补贴

企业拆迁法律

企业拆迁补偿..拆迁必听40讲a

企业拆迁补偿政策依据

企业拆迁赔偿范围有哪些

企业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员工

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强拆违建能不能属于犯罪: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能转让: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强拆违建能不能属于犯罪: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企业如何防止偷拆被偷拆后怎么办,企业如何防止偷拆被偷拆后怎么办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湖北企业拆迁赔偿规定,湖北企业拆迁赔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张国平律师获聘南山区上市公司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专家,新公司法 企业法律顾问 北京律师 股东名册 民营企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企业征地多少钱一亩,企业征地多少钱一亩呢: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合法企业二次非法强拆怎么办,合法企业强拆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养猪企业拆迁如何赔偿,养猪场拆迁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企业拆迁律师收费多少,请拆迁律师需要多少费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特种养殖企业拆迁赔偿规定,特种养殖企业拆迁赔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湖北省企业拆迁赔偿政策,湖北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特种养殖企业拆迁赔偿标准,特种养殖企业拆迁赔偿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打企业拆迁赔偿官司律师怎么收费,打企业拆迁官司律师怎么收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昌吉养殖搬迁补偿标准,昌吉市企业搬迁补偿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企业拆迁为何要对职工进行补偿,企业拆迁该如何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合肥市养殖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合肥市政府发布养殖企业拆迁补偿新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房屋被企业强拆怎么起诉侵权,面对房屋被强拆怎么起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企业征地时支付补偿费应怎样入账,企业收到征地补偿款如何入账: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个人独资的当场处罚标准,个人独资企业违法如何处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企业拆迁怎样维权,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