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步骤是什么,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土地征收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制定征收计划与申请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确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是
土地征收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制定征收计划与申请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确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是征收的前提条件。
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提出征收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
二、确定征收范围与预告
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并明确实施单位。
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通常包括发布机关、发布范围、公告内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三、进行土地与财产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拟订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费用应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若未按规定支付费用,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六、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完成整个征收流程。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3、批准后,公布方案;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实施方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手续流程及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征地规划和立项:征地前,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和项目立项,确定征地范围和征收目的、计划和方案;2、征地方案编制:在征地前,需要编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范围、土地性质、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征地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征地告知书发放和公示:征地前,需要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和村民发放征地告知书,并在当地村委会、政府等公示,告知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补偿方案等内容;4、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前,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事项。征地协议的签订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5、征地裁定书制作和送达:如果征地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征地单位需要向政府申请征地裁定。政府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作征地裁定书,送达给被征收人;6、征地补偿:征地后,需要按照征地协议或征地裁定书中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并安置被征收人的生产和生活;7、土地登记和交易:征地后,需要进行土地登记和交易。征地单位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交易,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在进行征地手续流程及时间的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合法性和公正性:征地手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操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征地单位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办理征地手续,确保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2、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征地前,需要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3、安置方案和落实情况:征地后,需要按照征地协议或征地裁定书中的约定,制定安置方案,并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征地单位需要落实好安置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生产和生活得到妥善安置;4、信息公开和听取意见:征地前,需要公开征地信息,听取被征收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征地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征地单位需要认真听取被征收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并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5、保障环境和生态:征地前,需要考虑征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保护措施,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征地单位需要在征地过程中,保障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6、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和协商:征地过程中,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征地带来的不利影响。征地单位需要与被征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并尽量减少征地带来的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注意事项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项目和征地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若同意,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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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峰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