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有哪些,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一书四方案,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一书四方案,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1、发布征地通告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土地被征收后改变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变为国有。
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公告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二、农村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
4、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范围
(2)面积
(3)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
(5)安置途径
(6)征地用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法律分析: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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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明毅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