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农民不签字,国家征地农民不同意不愿签字怎么办,若农民不同意国家征地并拒绝签字,处理此情况应遵循以下步骤:一、了解征地合法性首先,要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
若农民不同意国家征地并拒绝签字,处理此情况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了解征地合法性
首先,要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听证权等。如果征地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补偿违法等问题,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协商与听证
如果农民拒绝征地,可以先尝试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听证会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协商和听证后,农民仍然拒绝征地,他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措施
在农民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地。但需注意,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综上所述,处理农民拒绝征地并拒绝签字的情况时,应首先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然后通过协商、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地。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一、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二、征地补偿规定有哪些呢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订立补偿协议的事项,补偿协议一旦订立,一方不履行义务可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文主旨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法律分析
无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农民征地权利:拒绝签字的法律依据和影响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是否有权拒绝签字,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的保护权,这为农民拒绝签字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农民拒绝签字可能会面临一些影响,如可能导致征地程序的延迟、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以及可能影响农民的补偿和安置等。因此,农民在决定是否拒绝签字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是否有权拒绝签字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法律分析:征地如果履行了一切合法手续,农民不签字就征地也是合法的。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如果没有履行了一切合法手续,农民不签字就征地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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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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