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条件8条,土地被征收8年,村委一直不给办理失地养老保险,法律主观:农村 土地征用补偿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的文件里里可以查到,如果你们农
农村 土地征用补偿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规定的文件里里可以查到,如果你们农村的承包土地要被征用,你可以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要求查看相关规定。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后不能退。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收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主观:被 征地 农民 养老保险 缴纳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1.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 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主观:1、参加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 的,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步骤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 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2、经 农村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待遇 证》。如果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一、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定要村上交吗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一定要村上交。具体如下:
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2、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3、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完成缴费年限换算后,按照不间断续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在正常发放征地保障待遇并完成缴费年限换算6个月内(具体执行中按“自《换算表》打印时间起6个月内”掌握),用一次性提前补缴的方式对不足年限予以补足。由本人携带《换算表》及居民身份证,至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经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级审批后,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缴清应补金额,补缴的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年度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
2.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后未实现续保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应于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至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申请,并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证件材料,按规定至市社保中心、市就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档案托管、待遇审批等手续。
3.换算缴费年限推记至本人13周岁的,实际用于换算的“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应作相应调整。“城镇保险换算账户”因此出现结余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完成换算和推记后,推记时间段内如有其他按规定需记载的城镇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可按规定合并记载,缴费年限不重复记载。
5.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中,第二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有关换算和记载规定仍按苏府〔2004〕139号文件执行;原已纳入征地保障的第三年龄段人员,至2007年10月1日未达到第四年龄段、经本人自愿选择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其换算和记载办法参照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有关规定执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截止到失地停止,男性农民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由政府承担费用,从失地当月起可以领取失地养老金,被征地30%以上的,每人基础养老金补助增发10元/月;被征地30%~50%的,每人基础养老金补助增发32元/月。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种是统筹基金,还有一种是个人账户基金。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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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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