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6 13:47:15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一、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有哪些?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实践中,各地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

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

折中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

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

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四、土地征收主体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收土地的主体有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的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责任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主体

征地补偿主体是谁

土地征收补偿对象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由哪级政府部门制定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

土地征收补偿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类型,哪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征收土地主体的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主体的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的合法主体和程序

土地征收由谁决定

征收土地的条件

征收土地范围如何确定

土地征收的对象

征收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

土地征收 主体

土地征收的六种情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土地征收 主体,土地征收主体: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主体,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主体是谁,城中村还会拆迁吗: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土地征收由谁决定,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土地征收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我国法规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主体,征收土地的主体有什么: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诉讼地,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哪一方: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街道拆迁补偿款是哪里付款,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拆迁补偿款给付主体,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拆迁补偿款给付主体,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有误,拆迁补偿合同能变更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当事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呢: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拆迁补偿协议签署主体,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主体贵还是装修,房屋装修补偿有没有具体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平等主体拆迁补偿,土地互换引起的补偿纠纷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与纠纷,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补偿主体如何确定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岚涵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